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6民初4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建生与厦门中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4176号原告:陈建生,男,194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中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建邦大厦6层618单元。法定代表人:陈朝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善孝,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建生与被告厦门中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陈建生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建生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建生负担。审 判 长  邓剑斌人民陪审员  杨红霞人民陪审员  吕雅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陈忆岚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