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2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段立保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立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122刑初58号公诉机关梁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立保,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梁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梁河县。2017年3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梁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公诉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立保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古登鹏、代理检察员孔曼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立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段立保到梁河县勐养镇卡子村委会白马头一组被害人胡某某家盗窃了户口簿、钥匙及现金人民币1200元,后段立保将所盗窃户口簿交给杨某某,杨某某用被盗户口簿在勐养派出所领取了居民身份证。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立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立保辩称:其没有盗窃过钱。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段立保到梁河县勐养镇卡子村委会白马头一组被害人胡某1家盗���了户口簿、钥匙及现金人民币1200元,后段立保将所盗窃户口簿交给杨某2,杨某2用被盗户口簿在勐养派出所领取了居民身份证。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3月6日,梁河县勐养镇卡子村委会白马头一组村民胡某1到勐养派出所报案称:其放在家里的户口簿、钥匙、现金及其他物品被盗了。后段某骑摩托送段立保到勐养派出所说明情况以及本案的受、立案情况。2、被告人段立保的供述与辩解。其在公安机关共作了四次供述,其均对2016年11月24日晚到胡某1家盗窃户口簿、钥匙和现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盗窃的现金是放在箱子里面的一件衣服里面,全部是五十元面值的。其盗窃胡某1家的户口簿是因为刀艳香答应其帮刀艳香的儿子杨某2办理身份证后,刀艳香就嫁给自己。庭审中其否认了盗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3、被害人杨某1、胡某1的陈述。其陈述称2017年3月5日发现家里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左右被盗了,是放在箱子里面的一件外衣口袋里,具体有多少记不清了,都是50元面值的。段立保盗窃过家里的户口簿和一串钥匙。4、证人证言。(1)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9日发现有人冒用其身份证信息。(2)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5日,勐养镇一个姓段的叔叔拿着一本户口簿给自己利用胡某2的身份信息到勐养镇办理了一张身份证。姓段的叔叔叫段立什么记不清了,是勐养白马头人。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段立保对盗窃的现场进行辨认的情况。6、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段立保的身份信息等情况。7、情况说明。说明2017年3月6日胡某1到勐养派出所报案称:其放在家里的户口簿、钥匙、现金被盗了。后段立保在其儿子段某的陪同下到勐养派出所对盗窃胡某1家户口簿、钥匙和现金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说明段立保于2016年11月24日晚上到胡某1家实施盗窃,于11月25日将户口簿交给杨某2并到勐养派出所办理身份证业务;公安民警在对被告人段立保讯问的过程中,没有对其进行人身伤害。8、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公安民警讯问被告人段立保的过程。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段立保无证据向法庭提交。本院认为,被告人段立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段立保的辩解,本院认为其在公安机关均作稳定供述,且其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能相互印证,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因庭审中被告人段立保否认盗窃现金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立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艳芬审 判 员 李永浪人民陪审员 罗成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龚泽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