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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5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北京京典祥译翻译有限公司与济宁诚一信彩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典祥译翻译有限公司,济宁诚一信彩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5719号原告:北京京典祥译翻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南大街50号甲50号50号旁门6幢14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燕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晶,女,该公司职员。被告:济宁诚一信彩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王母阁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常广斌。原告北京京典祥译翻译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诚一信彩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京典祥译翻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京典祥译翻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京典祥译翻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京典祥译翻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