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3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桑鹏、王涛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鹏,王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03刑初65号公诉机关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桑鹏,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某钢结构公司工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7月29日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8月2日由红岭湾派出所执行。2017年8月1日本院决定再次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涛,男,199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某钢结构公司工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7月29日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8月2日由赛鱼派出所执行。2017年8月1日本院决定再次对其取保候审。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以阳矿检公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鹏、王涛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鹏、王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5月5日11时30分许,某建一部机电队工人王某某在去单位食堂打饭途中,与正在车上卸货的某钢结构公司工人桑鹏、王涛因为王某某敲打车后马槽一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厮打在一起并摔倒在地。期间,被告人桑鹏用脚踹王某某身上,拿铁棍打王某某腰部,被告人王涛用手杵王某某肚子和大臂,后桑鹏、王涛被闻讯赶来的工人拉开。围观工人报警并拨打了120,三人被送往阳煤医院治疗。经鉴定,王某某胸骨骨折为轻伤二级,腰椎1-4左侧横突骨折为轻伤一级。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并在发表的公诉意见中认为,被告人桑鹏、王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桑鹏、王涛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桑鹏、王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5日11时30分许,某建一部机电队工人王某某在去单位食堂打饭途中,与正在车上卸货的某钢结构公司工人桑鹏、王涛因为王某某敲打车后马槽一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厮打在一起并摔倒在地。期间,被告人桑鹏用脚踹王某某身上,拿铁棍打王某某腰部,被告人王涛用手杵王某某肚子和大臂,后桑鹏、王涛被闻讯赶来的工人拉开。围观工人报警并拨打了120,三人被送往阳煤医院治疗。经鉴定,王某某胸骨骨折为轻伤二级,腰椎1-4左侧横突骨折为轻伤一级。另查明,被告人桑鹏、王涛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主动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十二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照片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桑鹏于1989年6月10日出生,王涛1991年7月21日出生,两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接待材料,证实:被告人桑鹏、王涛已分别于2016年7月12日、13日主动到桃北派出所投案自首。(3)银行转账票据、阳煤集团总医院押金收据,证实:王涛父母为王某某垫付了3000元的医药费。(4)照片,证实:作案工具铁棍的概貌。(5)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2016年7月9日从桑鹏处扣押铁棍一个。(6)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桑鹏、王涛主动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各项损失并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2、证人证言:(1)郝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5月5日12时,我在单位干完工作后准备去吃饭,李某说王某某被人给打了,我和书记王某某一赶过去,在坑口搅拌机旁看见王某某躺到在地,在一辆白色的工具车旁站着两个一高一低的年轻男子,王某某说是他们把我打了,还说低个子的男子拿着一根铁棍打了他,后单位管保卫的吴某某报了警,王某某还让我将旁边的铁棍拿回来,后120来拉走了王某某。我们没看到打架过程。(2)樊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我是王某某的同事,2016年5月5日在路过单位沙场时看见王某某坐在地上,旁边一高一低两个男子站着,个子低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根一米多长的铁棍,他们骂骂咧咧的,我就过去劝说,正劝着他们就打了起来,我没有看清是谁先动的手,就看见个子低的男子用铁棍朝王某某的腰上打了一棍,当时王某某就倒在地上,双方就停手了。王某某一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5月5日中午我在单位听说王某某被打了,我和我们队的工人就赶过去,看见王某某躺在地上,王某某说个低的男子用棍子打了他一顿,后来120过来把王某某拉走了。乔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5月5日中午我在单位听说王某某被打了,我就赶过去看是怎么回事,看见王某某躺在地上,旁边一高一低两个年轻男子站着,单位管保卫的人过去后我就走了。(5)李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5月5日中午我在单位听说有人在搅拌机旁边打架,我就赶过去看是怎么回事,看见王某某和两名年轻男子在打架,个子低的男子用铁棍在王某某的腰上打了两下,我急忙将铁棍从个低的男子手中夺下扔在一边,王某某躺在地上起不来,后来保卫组的人过来打了120,我见书记和队长来了我就走了。(6)霍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5月5日我在单位路过机电队门口时看见120车在那停着,几个工友把王某某抬上了120急救车,后来我才知道王某某被打了。3.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5月5日11时30分许,我正在单位上班到了打饭的时间,我拿着盛饭的铁篮篮去食堂打饭,顺便把做好的一个小铁锤送给朋友,路过坑口时见一辆白色的工具车停到坑口进料正卸货,我以为是我的一个朋友开的车心想怎么把车停到这地方把路堵了,我走过去因为我手里拿着一把做好的小铁锤敲了一下我的后马槽,嘴里还说怎么把车停这堵路了,我就听见马槽上一个人骂我神经了你怎么敲车,我一看是两个年轻人,我就说我没使劲能敲坏你的车顺手就又敲了一下,这时见两个年轻人从马槽上跳下来,其中一个高个子的年轻男子就抱住我,小个子的年轻男子就抢了我的小铁锤就用拳头照我的脸和脑袋上打,个子高的年轻男子用拳头杵我的脸和胸部,我就用提着饭盒的铁篮篮护住脑袋,饭盒就撒了地上,铁篮篮也甩了出去。我被打倒在地后就又爬了起来,这时我们单位的人也过来了,这时那个低个子年轻男子就从车上拿了一个1米多长的铁棍照我的腰上打了一棍我就被打倒在地,随后这个小个子的年轻男子又拿起一个地上放着的一个铁的大托盘砸我的脑袋,我就躲开了没砸着,后单位的人就拉开了那两个年轻男子,我就躺到地上大概有40多分钟没反应,后来单位保卫组的人就报警了,随后单位的人就把我抬到我们组班房,过了一会儿120救护车就来了把我送到阳煤总医院住院治疗。我没有还手,我的铁锤被两个年轻男子抢走了然后扔到工具车上了,我没有用小铁锤和铁篮篮打这两个年轻男子,铁篮篮是护脑袋的时候甩出去了,一开始打起来的时候没有人看见,后来过来的,当时我就觉得腰疼的站不起来,后到医院诊断才知道是胸骨骨折和腰椎骨折。是桑鹏先动的手,王涛抱住我后桑鹏就抢了我的小铁锤,随后用拳头打我的脑袋。王涛的父母给我垫付过医药费3000元。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桑鹏的讯问笔录,证实:2016年5月5日我和同事王涛开着工具车给矿建一部芦南工地送托盘,到了工地后我们将车停到了坑口开始卸货,11点30分左右,有一个男子拿着个铁锤敲我们车的马槽,王涛问他什么事,这个人说没事就不能敲打了,紧接着他又敲,他一手提着个放灭火器的铁架子就要离开,王涛下车拦住他不让走,他就掐住王涛的脖子准备打王涛,我就跳下车朝他的屁股上踹了一脚,这个男子用手里的铁锤朝我的后脑袋打了几下,后用铁架子砸我脑袋,我用双手护我的脑袋,我的脑袋被砸的蒙了,等我醒来见王涛和这个男子扭打在一起,我就拽他的腰带,用膝盖磕他的面部,后三人都倒在地上。从地上爬起来后我就拿着一根长约1米多的铁管站到旁边,这时见这个男子单位的人来了,我就和他理论,他就用拳头打我脑袋,还抢我的铁棍,抢的过程中我就用铁棍打了这个男子的左侧腰部一下,这时王涛过来从后面把这个男子摔倒在地,王涛从车上拿了好像有三、四个托盘准备打这个男子,后被拽住没打成掉地上了,我就捡了一个托盘往地上砸过去想吓唬吓唬他,但被拉开了,我当时头晕就蹲到地上了,右手感觉疼痛和难受,不知谁打了120把我们拉到医院。是王某某先动的手,王涛跳下车挡住王某某,王某某上来就用手掐住王涛的脖子。铁棍是我们车上的。(2)王涛的讯问笔录,证实:2016年5月5日上班我开工具车到芦南工地送货,大约上午10点许到了坑口卸货,11点30分左右有人敲车马槽的声音,我见有个人用锤子敲,我问他怎么回事,他就瞪我,说我敲怎么了,并继续敲,我说有事好说不要敲,他还瞪着我,我从车上下来后他就掐住我的脖子,桑鹏就从车上下来屁股上踹了他一脚,他又用一只胳膊夹住我的脑袋,我用右手照着他的肚子上杵了两拳,这时桑鹏用膝盖磕这个人的面部他才把我松开,他还用锤子敲我脑袋,我躲开了,后那个男子又拿着铁篮子打桑鹏,后铁篮子给扔出去了,他还用大臂夹着我的脖子,我想挣脱,就把他摔倒在地,随后我们三人都摔倒了。起来后我向那男子的右大臂杵了两拳,随后就从地上捡起来小铁棍说你再过来就弄死你,后桑鹏和那个男子就打了起来,桑鹏用脚踹他的上身(胸部和肚子)几脚,后我们相互对骂起来,有人过来了,那个男子就冲向桑鹏,桑鹏用铁棍挡住,他就抢铁棍,两人纠缠在一起,我就上前抓住那个男子的后背衣服往后拽,把他摔倒在地,后被人拉开了,桑鹏随后用铁棍照男子的腰部打了一棍,他就躺到在地说记住你了,桑鹏上前从地上拽起他来准备要打,我见后从工具车上拿了两个托盘准备上去打他,被在场的其他人拦住,桑鹏捡起来托盘又打没打到对方,后被人拦住,不知谁打了120,后120把我们送到医院。是王某某先动的手,我跳下车挡住敲我们车的王某某,王某某上来就用手掐住我的脖子,桑鹏这才从车上下来往王某某屁股上踢了一脚。铁棍是我们车上的。我父母给王某某垫付过医药费3000元。5、鉴定意见:阳泉市于2016年6月27日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某某胸骨骨折为轻伤二级,腰椎1-4左侧横突骨折为轻伤一级。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桑鹏、王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桑鹏、王涛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桑鹏主动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七万元,被告人王涛主动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五万元,二被告人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桑鹏、王涛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桑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顺延一年。)二、被告人王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顺延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须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董彦伟人民陪审员 胡宏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牧美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