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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郭添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添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596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添福,曾用名郭天英,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龙海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添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敏茹、被告人郭添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7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郭添福酒后驾驶闽E×××××号二轮摩托车从龙海市白水镇往浮宫镇方向行驶,至浮宫镇区与省道西港线交叉路口路段时,被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浮宫中队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郭添福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63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添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苏某、林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添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郭添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添福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等,对被告人郭添福可适用缓刑,但被告人郭添福在本判决生效后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添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俊鹏速录员  余晓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