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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1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杨春沈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1执118��移送机关:施甸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春沈,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生,云南省施甸县人,住施甸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春沈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春沈下落不明,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因被执行人杨春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光武执行员  陈亚楠执行员  郭栋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会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