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舞钢市某村委会与席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钢市某村委会,席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1民初1068号原告:舞钢市某村委会。负责人:高海根。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亮,舞钢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席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泌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舞钢市某村委会(以下简称“某村”)与被告席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村的负责人高海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亮、被告席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舞钢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2、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86550元、违约金55965元,合计242515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舞钢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份,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533亩耕地种植烟叶,合同期3年,租金每亩每年700元,每年租金共计373100元。并约定2016年年底前支付半年的租金,次年10月6日前支付剩余的全部租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耕地,但被告迟迟未支付租地款,也未进行种植,土地撂荒至今。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席某某辩称,一、同意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二、不同意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理由如下:1、经丈量,双方实际交付的土地不足三百亩,也是双方对该合同有争议和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2、因政府行为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舞钢市枣林镇人民政府没有按照事先的约定履行关于烟叶种植优惠政策,导致土地耕种没有任何收益;3、所争议的土地流转合同的土地并没有荒芜,原告已经进行了耕种;4、双方约定5%的违约金过高,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舞钢市枣林镇人民政府及王东晓出具的证明被告不认可,认为该证明上没有出具人的签字、政府也无权出具证明,王东晓没有出庭,其在证明上的备注是无效的。该证明虽然没有出具人的签字、证明人也没有出庭,但能与原、被告当庭陈述相互印证,该份证明能说明原、被告签订合同、发生纠纷、租金未付、土地撂荒的事实,因此,对该证据材料,本院予以采信。庭后原告又向本院提交村民向原告出具的委托书及村委会议记录各一份,证明舞钢市枣林镇某村村民委托原告对村民已承包的土地进行流转,并且土地流转经过了村委会及各组组长的同意。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被告认为委托书不属于新证据,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法庭不应采信;对会议记录的真实性有异议,并申请对笔迹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通知其选择鉴定机构的时间并告知逾期不到的后果,被告仍未按时选择鉴定机构,视为其放弃鉴定申请。对原告提交庭后提交的两份证据材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本院依法责令原告对其逾期提交证据说明理由,同时对原告进行了训诫。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如果因原告逾期提交证据致使被告增加了交通费、就餐、误工等必要费用,被告可以另行向原告主张权利。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舞钢市枣林镇某村三组、四组、五组、六组的114户村民委托原告流转其承包土地,委托期限为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2016年10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份,将上述村民承包的土地出租给被告用于烟叶种植,所涉土地共533亩,流转期限2016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6日,租金每亩每年700元。合同第六条约定:流转价款1、……第一次……于2016年10月15日前支付完毕,2、当年预付半年租金,次年10月6日付全年租金。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中约定“1、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席某某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预付款。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土地,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烟叶种植,致使耕地撂荒。2017年4月,原告将上述土地另作处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被告同意解除,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承包方有权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的土地,本案中舞钢市枣林镇某村三组、四组、五组、六组114户村民向原告出具委托书,委托原告流转已承包到户的土地,因此,原告有权将该114户承包的土地出租给被告。原告与被告签订《舞钢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后,双方都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交付土地后,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租金。被告辩称经过丈量,原告实际交付的土地不足300亩。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第一条明确载明地块的名称及亩数,可确认被告对承租的地块及面积有明确的认知,被告也未提交充足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实际交付的土地面积不足合同约定的面积,因此,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所涉533亩土地半年的租金是186550元(533亩×700元/亩÷2),扣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10000元预付款,被告还应再向原告支付租金17655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5965元,被告认为违约金过高,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可见,如果约定了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违约方不仅要履行债务,还应当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原、被告约定“逾期支付流转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5%的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应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本案中被告迟延履行的债务即是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但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现原告要求按被告迟延履行的半年租金的30%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为52965元(176550元×30%)。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舞钢市某村委会与被告席某某于2016年10月6日签订的《舞钢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二、被告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舞钢市某村委会支付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的土地租金176550元、违约金52965元,共计229515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8元,由原告舞钢市某村委会负担270元,被告席某某负担47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艳艳审 判 员 郑康乐人民陪审员 褚培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栗彩彩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