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金勇与朱正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勇,朱正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519号申请执行人金勇,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朱正兴,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安康市。本院在执行金勇与朱正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正兴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名下有房屋一套,本院已查封但系轮候查封且有抵押,暂无法处置,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朱正兴尚欠申请执行人金勇借款97153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58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151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钟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