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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0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罗小涛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30刑初36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小涛,男,汉族,1989年5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被宜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陕宜检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小涛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小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6日17时30分,被告人罗小涛驾驶小型轿车由宜川县交里乡孟长镇村向宜川县县城方向行驶途中,行至宜川县柏田路牛家源村路段,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后坠入路边沟壑,造成乘车人孙某某、孙某1当场死亡、驾车人罗小涛、乘车人袁某某、阴某某受伤及车辆部件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小涛随行人员报案后,罗小涛在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待救援。2016年11月16日经宜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事故责任:罗小涛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孙某某、孙某1、袁某某、阴某某在本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据此认为被告人罗小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要求判处。被告人罗小涛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罗小涛给死者孙某某、孙某1家属及伤者袁某某、阴某某赔偿了损失,并得到死者家属谅解。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宜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受案登记表一份、宜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一份、宜川县交通管理大队接处警登记表一份、案情说明表一份、侦破经过一份证明,本案案件来源为张某某报案,案发后,交警队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罗小涛在现场。2、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一份证明,罗小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罗小涛肇事时持有C1证,所驾驶车辆为阴某某所有。4、身份证复印件、户籍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本案受害人、受害人家属、证人、参与民事调解的委托人的身份证明。5、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两份、死亡注销证明两张证明,孙某某、孙某1因交通肇事死亡,分别于2016年11月15日,11月14日注销死亡。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各一份证明,罗小涛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阴某某、袁某某、孙某某、孙某1不承担责任。7、委托书四份、交通事故座谈记录一份、协议书两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一份、收条四份、谅解书两份证明,案发后,罗小涛的家属与两名死者、两名伤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罗小涛一次性分别赔偿孙某某、孙某1275000元赔偿费;一次性赔偿袁某某医疗费等共计7000元、一次性赔偿阴某某3万元,并已经全部支付。死者孙某某、孙某1的家属对罗小涛的行为表示谅解。8、宜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两份、证明两份证明,案发后,死者家属已经将孙某某、孙某1埋葬。9、证人张某某证明,2016年11月6日罗小涛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是他报的警。10、被害人阴某某陈述,2016年11月6日18时许,他乘坐的罗小涛驾驶小型越野车由宜川县交里乡向宜川县县城方向行驶途中,行至宜川县牛家源村路段,在一个下坡弯道处,罗小涛驾驶的车辆失控翻下沟了,车上当时有他、罗小涛和三个工人。该车所有人为是他,罗小涛是他女婿。11、被害人袁某某陈述,2016年11月6日下午,她乘坐的罗小涛驾驶小型越野车由宜川县交里乡孟长镇向宜川县县城方向行驶途中,行至一个弯道处时,车辆打滑坠入山沟。当天她和孙某某、孙某1给阴某某包装苹果,车上有她三人和司机罗小涛、阴某某。12、被告人罗小涛供述,2016年11月6日17时许,他驾驶小型轿车由宜川县孟长镇村向宜川县城方向行驶,行至宜川县牛家塬村路段,一向左的弯道处,当时下着中雨,路面泥泞,车子就失控了,尾部先从沟里下去,在半山腰他被甩出来了,他当时意识清醒,就下去沟底找人,他丈人阴某某、袁某某坐在地上,车内部有个女的,他摸鼻孔已经没有气息了,还有一个女的在他丈人阴某某旁边躺着,好像也没有气息了。过了十分钟左右,李方凯从山上下来,问他有没有事,他就把电话给李方凯去打电话求救。事发时车上一共五个人,那两个女的当时就死了,他和阴某某、袁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他有驾驶证,C1证。他开的车是他丈人阴某某的。13、尸体照片、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两份证明,孙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内脏损伤致失血性休克;孙某1的死亡原因为开放性颅脑损伤。1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一份、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一份、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查两份、现场照片证明,2016年11月6日发生于宜川县英旺乡牛家塬村路段的单方肇事现场情况。交警队到达现场后,驾车人罗小涛在现场。肇事车辆损坏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小涛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操作不当造成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小涛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小涛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小涛给被害人赔偿了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小涛的犯罪事实和一贯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小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胡金江代理审判员  郑伟龙人民陪审员  王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白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