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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刑终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叶信根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信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刑终183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信根,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桐城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桐城市。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城市看守所。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信根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皖0881刑初1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叶信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叶信根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上诉人叶信根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信根撤回上诉。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7)皖0881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热烈审判员  张 跃审判员  王 涛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 磊附: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