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741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恒国、关明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恒国,关明杰,周庆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41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李恒国,男,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关明杰,男,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周庆勇,男,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西民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关明杰、周庆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李恒国36.9万元,但被执行人关明杰、周庆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关明杰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天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