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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741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恒国、关明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恒国,关明杰,周庆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41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李恒国,男,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关明杰,男,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周庆勇,男,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西民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关明杰、周庆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李恒国36.9万元,但被执行人关明杰、周庆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关明杰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天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