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锡臣与张锡君、张锡忠、张秀清、张希民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锡臣,张锡君,张锡忠,张秀清,张希民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846号原告:张锡臣,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张锡君,男,195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张锡忠,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被告:张秀清,女,195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张希民,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告张锡臣与被告张锡君、张锡忠、张秀清、张希民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张锡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锡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8.00元,减半收取计244.00元,由原告张锡臣负担。审判员 刘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冯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