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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2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2刑初14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陵县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抓获归案,3月17日被刑事拘留,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沅陵县看守所。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刑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卫方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丁陵霞担任记录。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钟某某、张某某、陈某某1、滕某某、龚某某在其位于沅陵县沅陵镇航北巷3号3栋4单元102号自己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容留陈某某在自家卧室以“冰壶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2.2017年3月11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容留陈某某、钟某某、张某某在自家卧室以“冰壶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3.2017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容留陈某某1、滕某某在自家卧室以“冰壶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4.2016年3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容留龚某某在自家卧室以“冰壶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2017年3月16日,沅陵县公安局民警在沅陵县航北巷路口将黄某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吸食甲基苯丙胺的“冰壶”物证照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某、陈某某1、张某某、滕某某1、龚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卫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丁陵霞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