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7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光占与蒋有龙、吴爱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占,蒋有龙,吴爱燕,济宁市五星贸易有限公司,吴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7162号原告:周光占,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蒋有龙,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吴爱燕,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济宁市五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浣笔泉路1号金座商厦二期工程,企业组织机构代码74454290-2。法定代表人:蒋有龙,经理。被告:吴敏,女,196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占与被告蒋有龙、吴爱燕、济宁市五星贸易有限公司、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蒋有龙、吴爱燕、济宁市五星贸易有限公司、吴敏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AJINH50Z0117Q000098X)。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光占要求冻结被告蒋有龙、吴爱燕、济宁市五星贸易有限公司、吴敏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申请(其中查封济宁市五星贸易有限公司5832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沙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