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孙国胜、高会民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国胜,高会民,徐艳丽,高慧清,河南恒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673号申请人:孙国胜,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高会民,男,汉族,1966年11月29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徐艳丽,女,汉族,1969年8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高慧清,曾用名高会轻,女,汉族,1971年1月17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河南恒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九号街坊杜康大厦2-1102。法定代表人:高会民。申请人孙国胜与被申请人高会民、徐艳丽、高慧清、河南恒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国胜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会民、徐艳丽、高慧清、河南恒聚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5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国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会民、徐艳丽、高慧清、河南恒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5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冯玲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