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特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沈阳如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港中旅欧陆风情小镇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如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港中旅欧陆风情小镇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特94号申请人:沈阳如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旧站路50-1号。法定代表人:温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港中旅欧陆风情小镇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旧站路50-1。申请人沈阳如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港中旅欧陆风情小镇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申请人沈阳如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阳如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如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沈阳如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 健审判员 曹 岩审判员 刘春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冲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