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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5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曲江与白永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江,白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宁0205执2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曲江,男,汉族,1969年4月24日出生,住内蒙古乌海市。被执行人白永胜,男,汉族,1962年8月5日出生。我院执行曲江与白永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7年2月13日、2017年6月8日、2017年7月10日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提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等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银行有余额的账户均已作冻结处理。同时,2017年2月21日我院干警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白永胜名下有房产,位于××,现已被我院查封,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曲江不要求处置该房产,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具体情况已向申请人说明,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5民初19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1820400元(含执行费20400元)。申请执行人曲江发现被执行人白永胜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田莉审判员马占杰审判员李韶清二O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孙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