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21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赖其源、伍乾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其源,伍乾贵,郭木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552号申请执行人:赖其源,男,196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伍乾贵,男,1978年9月19日生,汉族,住长汀县,?javascript:void(2)”o”修改当事人?)。被执行人:郭木兰,女,1982年4月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其源与被执行人伍乾贵、郭木兰民间借贷纠纷(2016)闽0821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领取了被执行人的店房拍卖分配款人民币311010元及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座落于怡景苑的店房待处置变现,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的1150000元及利息尚有人民币838990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两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8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执5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