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方小刚与蒋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小刚,蒋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253号原告:方小刚,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楷平。被告:蒋晓辉,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方小刚与蒋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方小刚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方小刚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小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计587元,由方小刚负担。审判员 陈志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