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踏信用社与许志民、许焕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踏信用社,许志民,许焕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133号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踏信用社,住所地:电白区马踏镇人民路14号。负责人许有强,主任。被告许志民,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被告许焕辉,男,195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本院认为,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踏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踏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元及诉讼保全费421元,均由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踏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石忠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永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