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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6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与黄求富宋红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黄求富,宋红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6212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商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3052913L。法定代表人:徐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娅东,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洪刚,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求富,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宋红荣,女,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求富、宋红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米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冷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