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申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彭忠辉、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忠辉,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于旭华,马朝君,杨玉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申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彭忠辉。委托代理人:马建东,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力,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意磊,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于旭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马朝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玉峰。再审申请人彭忠辉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于旭华、马朝君、杨玉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彭忠辉于2017年8月4日以其与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彭忠辉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忠辉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金米审判员 吴波杰审判员 杜海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