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8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房产综合开发公司与吴江区松陵镇紫来酒业商行、沈建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房产综合开发公司,吴江区松陵镇紫来酒业商行,沈建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451号原告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房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流虹西路1068-1082号。法定代表人吴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沙莎,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源,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区松陵镇紫来酒业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29号上岭大厦412室。经营者沈建萍。被告沈建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房产综合开发公司与被告吴江区松陵镇紫来酒业商行、沈建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房产综合开发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房产综合开发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房产综合开发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房产综合开发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宇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