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5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鲍某与敖汉旗新惠镇各各召村第十一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敖汉旗新惠镇各各召村第十一村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084号原告:鲍某,女,1986年9月14日出生,身份号码×××,蒙古族,居民。被告:敖汉旗新惠镇各各召村第十一村民组,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各各召村。代表人:于某,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诉被告敖汉旗新惠镇各各召村第十一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敖汉旗新惠镇各各召村第十一村民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敖汉旗新惠镇各各召村第十一村民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士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姚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