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执5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董勇与袁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勇,袁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5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勇,男,汉族,1984年11月9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袁丽,女,汉族,1968年11月30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申请执行人董勇与被执行人袁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诉前财产保全中,于2015年7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袁丽所有的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98-4-42号房屋。由于该房屋已抵押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同时依据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执929号商请移送函,该房屋应当移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同时,经调查,被执行人袁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勤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向江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付晓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