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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与陈金来、陈梅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陈金来,陈梅英,太原市宏通龙达工贸有限公司,山西闽商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0109民初186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住所地太原市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A座5层。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杰,女,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新建南路支行员工,住太原市。被告:陈金来,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陈梅英,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太原市宏通龙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西吴村大运木材经销站。法定代表人:陈金来。被告:山西闽商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旧晋祠路175号1幢0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杨奇太,总经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与被告陈金来、陈梅英、太原市宏通龙达工贸有限公司、山西闽商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167元减半收取4083.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负担。审判长乔毅人民陪审员王延卓人民陪审员王婧娅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闫旭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