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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泉巨永乡存珠营村。被执行人宋某某,女,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台吉街。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18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宋某某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彩礼款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某某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18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