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泉巨永乡存珠营村。被执行人宋某某,女,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台吉街。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18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宋某某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彩礼款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某某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18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