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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鹏与姜雅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鹏,姜雅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1049号原告:孙鹏,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委托代理人:麦仁秋,系吉林乾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雅茹,女,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系江源环保局职员,住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孙鹏与姜雅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孙鹏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孙鹏负担。审判员  安芸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廉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