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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程长林与阴加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长林,阴加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472号原告程长林,男,196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被告阴加通,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长林诉被告阴加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长林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长林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