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程长林与阴加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长林,阴加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472号原告程长林,男,196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被告阴加通,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长林诉被告阴加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长林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长林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