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3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全辉与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辉,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3773号原告:王全辉,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寿洪,杭州市塘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平,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王全辉诉被告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全辉起诉称:被告蒋平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于2015年8月7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定于2015年12月6日归还,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规定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签订合同后原告把钱支付给了被告,被告出具了收条,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本息。现有关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蒋平归还原告王全辉欠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8398元(按年息5.6%计算,自2015年12月7日至2017年6月7日);2、被告蒋平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蒋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立案侦查,而本案所涉借款事实与蒋平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相关,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的嫌疑,因此,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全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斯 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