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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22刑初102号公诉机关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四川省古蔺县人,原住四川省古蔺县,捕前暂住广西桂林市荔浦县荔城镇荔桂路老汽车站家属楼***室。2017年4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时羁押于广西荔浦县看守所,同年4月28日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瓜州县看守所。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检察院以瓜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赵某通过网络游戏与被害人张某相识,双方互通微信、QQ。后赵某得知张某没有女朋友,便产生给其介绍对象实施诈骗之念。2016年7月,赵某谎称其叫葛于松,虚构其妻子叫黄某1(实为其前女友),称其有个小姨子叫黄某2(实为黄某1堂姐),介绍给张认识。后赵某以黄某2之名用微信、QQ与张某联系,并利用其姐黄某1、其父过生日需购买礼物、前往酒泉看望张某途中发生意外、修补手机、补办银行卡等理由多次向张某索要钱财。后又冒充黄某1以没钱打车给张某取钱为由继续实施诈骗。2016年11月,赵某冒充葛某以将张某被转至第三方交易平台的钱需手续费为由,再次对张某实施诈骗。自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赵某诈骗张某现金53488.08元。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赵某通过网络游戏与被害人张某相识,双方互通微信、QQ。后赵某得知张某没有女朋友,便产生给其介绍对象实施诈骗之念。2016年7月,赵某谎称其叫葛某,虚构其妻子叫黄某1(实为其前女友),称其有个小姨子叫黄某2(实为黄某1堂姐),介绍给张认识。后赵某以黄某2之名用微信、QQ与张某联系,并利用其姐黄某1、其父过生日需购买礼物、前往酒泉看望张某途中发生意外、修补手机、补办银行卡等理由多次向张某索要钱财。后又冒充黄某1以没钱打车给张某取钱为由继续实施诈骗。2016年11月,赵某冒充葛某以将张某被转至第三方交易平台的钱需手续费为由,再次对张某实施诈骗。自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赵某诈骗张某现金53488.08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物证:公安机关依法从赵某处搜查到的火车票4张、纸条2张,证实被告人赵某使用葛某身份证的事实。二、书证:1、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临时羁押证明,证实案件来源系被害人张某报警,赵某于2017年4月20日被抓获,并于21日临时羁押于广西荔浦县看守所;2、被告人赵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赵某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年龄;3、瓜州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从张某处调取的微信、QQ、支付宝支付信息及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其向赵某转款的事实;4、瓜州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赵某持有的尾号为6411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赵某持黄某的银行卡,诈骗张某款的事实。三、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1证言,证实赵某系其前男友,黄某2系其堂姐的事实;2、证人何某证言,证实赵某曾使用葛某身份证购买火车票,并用过诈骗所用的微信号;3、证人莫某、邱某证言,证实赵某无固定收入,沉溺于上网的事实;4、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张某被人诈骗的事实。四、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其认识的一名叫”葛某”的男子,以给其介绍对象为由诈骗其钱财的事实。五、被告人赵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以给张某介绍对象为由,冒充黄某1、黄某2、葛某等人名义,诈骗张某5万余元现金的事实。六、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从赵某手机中检查出其登录微信、QQ的名称及转款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赵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53488.08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春花代理审判员  张国蕊人民陪审员  张金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丽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