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建功、王伟祺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功,王伟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17号申请人:王建功,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伟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建功申请执行王伟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舞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该案,本院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漯民终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贾自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