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387号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柱县凤城镇锦绣花园法定代表人:舒晓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志,男,1971年3月3日生,住天柱县。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