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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7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潘焕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潘焕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7578号申请执行人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004室,组织机构代码71788209-8。法定代表人富永修,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潘焕团,男,壮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广西横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1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潘焕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270900.85元、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6月4日的违约金为11539.33元,此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被告潘焕团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及律师费11000元,暂共计人民币293440.18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02元,由被执行人潘焕团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房产、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婷执行员 黄广军执行员 杨 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蔡 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