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恢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王福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王福兵,王福光,程洪庆,王凤全,王福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64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住所地:阳谷县七级镇驻地。负责人:张厚涛,行长。被执行人:王福兵,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福光,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程洪庆,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凤全,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福报,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福兵、王福光、程洪庆、王凤全、王福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福兵、王福光、程洪庆、王凤全、王福报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淑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