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4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建林、李伯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林,李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4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林,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李伯华,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2民初203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伯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执行需要需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伯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李林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许广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