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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4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永峰与牛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峰,牛晓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民初4201号原告刘永峰,男,1976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牛晓光,男,45岁左右,汉族,住林州市振林区。原告刘永峰诉被告牛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靖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永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牛晓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月22日、2010年7月26日被告陆续分两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2张,被告并未按照承诺兑付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避而不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牛晓光未到庭也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元月22日被告牛晓光借原告刘永峰现金1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0年7月26日被告牛晓光又借原告刘永峰现金10万元,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两次借款均未书面约定利息。被告在借款后未偿还原告本金。上述事实,有借条两张、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原告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理应偿还原告。原告还要求被告偿还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晓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永峰20万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牛晓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孟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