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执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蔡新武、何文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新武,何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799号申请执行人蔡新武,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何文武,男,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7)闽0305民初160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何文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文武名下有车牌号为闽B×××××的英伦牌小型轿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何文武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的英伦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一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黄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