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行与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山西澳迩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新创雄铝制品有限公司、荆英杰、荆英强、荆广仓、梁兰草、张志华、武爱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行,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山西澳迩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新创雄铝制品有限公司,荆英杰,荆英强,荆广仓,梁兰草,张志华,武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执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行,住所地山西省临猗县合欢西街388号。法定代表人:潘新刚,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猗县华晋大道1688号。法定代表人:荆英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澳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猗县高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建耀,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新创雄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经济开发区东区九江路2号。法定代表人:韩宏伟,总经理。被执行人:荆英杰,男,1967年7月9日出生,住临猗县。被执行人:荆英强,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临猗县。被执行人:荆广仓,男,1946年10月2日出生,住临猗县。被执行人:梁兰草,女,1947年3月4日出生,住临猗县。被执行人:张志华,女,1969年1月1日出生,住临猗县。被执行人:武爱玲,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临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行与被执行人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山西澳迩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新创雄铝制品有限公司、荆英杰、荆英强、荆广仓、梁兰草、张志华、武爱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6)晋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的(2017)晋执20号执行案件指定由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勇审判员 王啸虎审判员 许勇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皓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