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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90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孝香、淄博佳汇建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孝香,淄博佳汇建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90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刘孝香,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被执行人:淄博佳汇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西河村。法定代表人:孙亮,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孝香与被执行人淄博佳汇建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川劳人仲案字(2017)第45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佳汇建陶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孝香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17)第45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宜宝审 判 员  宓远胜审 判 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司立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