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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民终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乌仁高娃与哈达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乌仁高娃,哈达巴特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86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乌仁高娃,女,1974年3月31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哈达巴特尔,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上诉人乌仁高娃因与被上诉人哈达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2016)内2529民初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根据上诉人乌仁高娃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上诉人乌仁高娃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向其邮寄的法院专递于2017年8月3日被退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视为开庭传票已送达,因上诉人乌仁高娃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乌仁高娃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乌仁高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依  拉审判员 胡  雅  格审判员 张  慧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斯琴德力格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