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7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7132刘迎华与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迎华,李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7132号原告:刘迎华,男,1973年7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坚,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峰,男,1986年3月20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告刘迎华诉被告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迎华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费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