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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7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7132刘迎华与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迎华,李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7132号原告:刘迎华,男,1973年7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坚,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峰,男,1986年3月20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告刘迎华诉被告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迎华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费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