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50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庄景生与兰考县许河乡盛鸿木业加工厂、王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景生,兰考县许河乡盛鸿木业加工厂,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50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庄景生,男,1967年9月14日生。被执行人兰考县许河乡盛鸿木业加工厂。被执行人王杰,男,1986年12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庄景生与兰考县许河乡盛鸿木业加工厂、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1、2017年3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兰考县许河乡盛鸿木业加工厂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收到后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2017年5月2日,本院执行人员查明兰考县许河乡盛鸿木业加工厂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杰,并追加王杰为本案被执行人。3、2017年8月1日,因王杰涉嫌拒不履行裁定罪,已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申请人特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汪 鑫审判员 亓国战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吕光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