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5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春宝与被执行人王化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春宝,王化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朱春宝,男,1954年4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有芳,江苏容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化新,男,1982年7月3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朱春宝与被执行人王化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苏0115民初1550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告王化新欠原告朱春宝的赔偿款68000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13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8年1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余款25000元于2019年1月20日前付清。如被告王化新有任一期款项未按期履行,则原告朱春宝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纠纷一次性了结,此后再无其他纠纷。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由被告王化新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朱春宝垫付,王化新于2017年1月20日前一并支付此垫付款)。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王化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春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化新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王化新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对王化新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于2017年4月5日查封并扣押王化新名下苏A×××××菲亚特牌轿车一辆,因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被执行人将上述车辆取回,本院对该车未予处理。同时,被执行人王化新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7000元,本院已将上述款项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化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开明审 判 员  成 林审 判 员  安东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王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