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2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永厂、孙卫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永厂,孙卫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811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法定代表人:张明涛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杰,郑家村信用社主任被告:贾永厂,男,197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孙卫国,男,195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贾永厂、孙卫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1.35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于俊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钰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