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丰与高彩娟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丰,高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李丰,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农民,住西吉县。申请执行人高彩娟,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西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丰与高彩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22民初4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高彩娟返还李丰彩礼款7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彩娟外出,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国审判员 李 闯审判员 喜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