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艳与马学永、马焱合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保4号申请保全人:张艳,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保全人:马学永,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保全人:马焱,女,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张艳与被保全人马学永、马焱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4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马学永在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社帐号内的额度37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或对被保全人马焱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财产保全总计37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马学永的在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城信用社某帐号内的额度370万元存款,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4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富 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额尔德尼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路 志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