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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1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江红、管先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江红,管先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185号之一申请人:王江红,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管先荣,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江红与被执行人管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管先荣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管先荣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