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02民初48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席维刚与李小军、张兴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维刚,李小军,张兴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甘1002民初4892-1号原告席维刚,汉族,庆阳市长庆石油公司职工,住庆阳市。委托代理人李星星,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军,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被告张兴宽,汉族,农民,住庆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席维刚诉被告李小军、张兴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席维刚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兴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席维刚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维刚撤回对被告张兴宽的起诉。审判长李润虎人民陪审员苏虹月人民陪审员赵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芮艺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