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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海利与王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利,王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2308号原告:李海利,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定兴县。被告:王蕊,女,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高碑店市。被告:高碑店市和平东路缘家信息咨询服务部负责人:张晓宁原告李海利与被告王蕊、高碑店市和平东路缘家信息咨询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李海利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海利撤诉。案件受理费9674元,减半收取计4837元,由李海利负担。审判员  翟自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褚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