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海利与王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利,王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2308号原告:李海利,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定兴县。被告:王蕊,女,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高碑店市。被告:高碑店市和平东路缘家信息咨询服务部负责人:张晓宁原告李海利与被告王蕊、高碑店市和平东路缘家信息咨询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李海利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海利撤诉。案件受理费9674元,减半收取计4837元,由李海利负担。审判员 翟自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褚佳佳 微信公众号“”